食品安全檢測儀告訴您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不合格怎么處罰
1、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不合格處罰如下: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2)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4)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2、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暫停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召回已上市銷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風險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進行整改,及時向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處理情況,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處理,不得拒絕、逃避。在復檢和異議期間,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停止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主動履行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履行。在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時,或者為處置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經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可以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分析或者再次抽樣檢驗,查明不合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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